您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广德市竹产业协会

阅读:217次2015-07-10 8:44:07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保护管理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四章 监测与检查
▪ 第五章 资源档案
▪ 第六章 责任追究
▪ 第七章 附 则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 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1]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定防控预案,实现减灾防灾。[1]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由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经营作为重要内容。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对于国家级公益林地中的宜林地、疏林地,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并积极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十六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前,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第十八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相关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一)抚育间伐的,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一次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二)更新采伐的,只允许采用择伐方式,采伐间隔期不得小于一个龄级期。
  坡度25度以上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坡度25度以下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
  (三)低效林改造的,以综合改造和补植改造方式为主,一次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级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四)竹林可以进行择伐和疏伐,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
  (五)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国家级公益林,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受补偿主体可以清理死亡、受损林木,并于当年或者次年完成补植、补造。
  第十九条 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应当以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为目标,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二、三级国家级公益林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1] 
第四章 监测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2011),在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调查间隔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年度变化情况调查。以年度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地类、面积和森林质量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动态变化、管护效果等情况。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定期定点生态状况监测。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和定期核查。监测和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情况,核实认定国家级公益林的动态调整情况,监测、调查和评估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效果和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变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及变化、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及其质量效益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1] 
第五章 资源档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包括:小班卡片(分户登记卡)、资源现状及动态变化统计表和图面资料、林权台帐、管护协议(或管护合同)等。
  第二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组织建立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变化情况调查结果,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图成果、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年度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情况、资源变化统计表、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一并上报国家林业局。[1]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国家级公益林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其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1]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
 
规范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经
 
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
 
 
《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
 
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
 
(以下统称为重点公益
 
林),其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性质采伐、
 
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
 
但重点公益林中毛竹林的采伐可以适度采取
 
择伐方式。
 
前款规定的其他采伐,
 
包括对因火灾、
 
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造
 
成的过火木、病
 
(枯)死木进行清理以及对因工程建设依法占用或征
 
用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
 
划定为一级保护的重点公益林,只准进行其他采伐。
 
第四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占用或征用林地需要采伐重
 
点公益林的,
 
必须按照省林业厅
 
《关于严格重点公益林规划调整的通
 
知》(林分函
 
 [2006 ] 4
 
号)的规定,先履行调整重点公益林规划
 
的报批程序,
 
并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提出采伐申请;
 
但各
 
项工程建设不得临时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五条
 
  
 
申请采伐重点公益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上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二)《安徽省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三)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
 
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申请,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权限,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采
 
伐许可证“森林经营分类”栏中注明“重点公益林”。
 
第七条
 
  
 
采伐重点公益林,
 
必须由林权人事先委托具有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做出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
 
  
 
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包括编制的
 
《重点公益
 
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
 
和填写的
 
《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
 
表》(格式见附件
 
1
 
)。
 
编制《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应当载明拟采伐的具
 
体地理位置、小班号、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编号、林权所有者或使
 
用者的姓名(含身份证明)或名称、林权证号、所属一级林种和二级
 
林种、保护等级、树种和树种组成、林分起源、林龄、郁闭度(或立
 
竹度)以及每亩株数和蓄积量,并对采伐的面积(株数)和蓄积、采
 
伐方式、采伐强度、伐后每亩的郁闭度(或立竹度)和保留的林木株
 
数等作出设计,提出伐后经营管护的具体技术措施。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按下
 
列权限审核:
 
(一)重点公益林中毛竹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由有权核发林木
 
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二)重点公益林抚育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由有权核发林木采伐许
 
可证机关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重点公益林更新性质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的作业
 
设计文件经县(市、区)初审、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林业厅
 
审核;
 
(四)重点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核发的,其采伐作业设计
 
文件由省林业厅负责审核。
 
县(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审核同意的重点公益林的采
 
伐作业设计文件,
 
应当发给
 
《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核通知书》
 
(格
 
式见附件
 
2
 
),以此作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当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一)涉及低效林改造的,由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派出专业技
 
术人员,对拟采伐的重点公益林是否属于低效林进行现场核实;
 
(二)涉及更新性质采伐的,由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
 
政管理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
 
对拟采伐的重点公益林的林龄等情况
 
进行现场核实;
 
(三)涉及其他采伐的,按需要进行采伐的原因,应分别先由林
 
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在采伐前作现场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后,
 
 
由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
 
  
 
重点公益林抚育采伐前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
 
0.8
 
 
抚育采伐的强度不得超过
 
15%
 
,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
 
0.6
 
 
重点公益林更新性质采伐前,
 
应高于同树种用材林成熟龄
 
1
 
个龄
 
级。
 
重点公益林的毛竹林采伐,应当确保其生态功能的稳定发挥。
 
第十二条
 
  
 
重点公益林采伐由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和其协议
 
管护人负责现场监督,
 
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基层林业工作站负
 
责伐后验收,
 
并向负责审核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提
 
交伐后验收报告。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
 
管理机构根据伐后验收报告,
 
及时更新重点公益林资源档案数据,
 
 
将伐后验收报告连同审核同意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报省林业厅森林
 
分类经营办公室。
 
第十三条
 
  
 
重点公益林的采伐迹地,
 
必须于采伐的翌年春季完成
 
更新造林。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重点防护林
 
和特种用途林采伐管理暂行规定》(林资
 
 [ 2002 ]117
 
号文件印发)
 
同时废止。
 

电话:86-0563-6039203 手机:13488888888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