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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通知-广德市竹产业协会

阅读:244次2015-07-10 8:27:59

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1-03-31      作者:admin

石林〔2011〕47号

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林业站、国有林场、森林公安派出所、木竹检查站,县森林公安分局,牯牛降保护区石台管理站:
古树名木是我县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诸多方面的价值,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宝贵资源。我县历史悠久,境内古树名木众多。但近几年来,擅自砍伐、移植、破坏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上管护措施不完善导致古树名木病死、干枯,造成全县古树名木数量减少、资源损失严重。为切实保护好我县珍贵的古树名木资源,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它不仅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而且也是气象、地质、林业等领域进行科学研究的活标本。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保护管理好全县的古树名木,对于弘扬历史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展示石台风貌和普及林业及生态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的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都具有十分重大意义。因此,各单位要从建设“绿色石台”、“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台县古树名木保护暂行办法》,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开展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爱树、植树、护树的优良传统,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古树名木管理
一是要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严禁倒卖、砍伐、损坏和擅自移栽古树名木。不准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搭建各类设施;不准在距离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范围内建筑、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一切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工程建设施工遇到古树名木时,要尽可能避让。确实无法避让需砍伐或移栽的,要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林业局关于加强古树名木珍稀树种保护和规范树木采挖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2003〕25号)和《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全绿字〔2009〕8号)精神,认真把好古树名木砍伐、移栽审批关和切实做好古树名木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砍伐、移栽、运输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二是要继续认真做好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2004年以来,我县已组织开展了一次较全面的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初步建立了全县古树名木档案,县政府于2004年公布了第一批《石台县重点保护古树名木名录》(详见附件“石政〔2004〕24号”文件)。各林业站、国有林场要在2004年普查的基础上,按照全国绿化委颁布的《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要求,认真对已公布名录中的古树名木现状开展调查,继续对辖区内所有古树名木进行摸底调查和登记,做好数据更新。尤其是偏僻的村民组、农户,一定要普查到位。县局在今年将适时开展树种鉴定、编号、拍照、建档、挂牌,以完善全县的古树名木档案。各单位要将古树名木摸底调查情况等调查资料于2011年4月底前报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三是要加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培育。在保护好现有古树名木的同时,严禁采挖银杏、香樟、桂花等列入国家和省级野生植物保护名录的珍贵树种(人工繁植培育除外)。圃地大苗外运需经县林业局认定,其它地点树木移植外运出县需经县林业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认定。同时,各地要选择适宜本地生长、寿命长、景观效果好的优良乡土树种,组织有关单位和各村及农户栽植风景树,营造景观林,增加古树名木的后备资源。
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制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凡已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应逐棵(群)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定古树名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实现保护与管理无盲区。对由于病虫害或人为因素造成长势较弱甚至濒于死亡急需抢救的古树名木,要责成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定特殊的管护方案,采取积极措施,精心养护培植,使其尽快复壮。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要对古树名木确认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定期检查。对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失职或不尽责导致所管护的古树名木损坏或死亡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故意破坏古树名木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为切入点,以落实责任、有效监管为抓手,以加强古树名木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为核心,狠抓日常保护管理,加大抢救复壮力度,切实提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确保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特此通知

附件:石台县重点保护古树名木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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